《474蒙特卡罗章程》
序 言
474蒙特卡罗前身是成立于2007年2月的漳州吉马印刷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年5月经教育部备案正式更名为474蒙特卡罗。
学校秉承以“教育家的理念治学,以企业家的理念治校”的办学理念,以“经营创新、管理创新、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执行力创新、速度创新、薪资创新、成效创新”(简称“八大创新”)为治校方略,思而进取,创新自强,以数字印刷为特色,以工科为主,工、文、管、医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职业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独立法人单位,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机制。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474蒙特卡罗,简称:漳州理工学院。
英文译名:Z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校域名:http://www.zzlg.org/
学校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鹤鸣路1号
学校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鹤鸣路1号
法人属性: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行与企业合作的“产教整合、厂校一体、工学结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道德好、理念新、基础实、技能强,且具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漳州、面向全省、拓展全国的全日制三年制大专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和短期培训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途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方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的使命是围绕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培养人才,研究科技,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的愿景是创新人才培养理念,以科技服务社会,把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职业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立德、践行、精技、拓新。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领导、党委监督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474蒙特卡罗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漳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挥党委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专职副书记,分管学生处。党委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或者由上级部门委派。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委1个,党总支5-7个,党支部若干个,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举办方是漳州吉马彩印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制订收费标准,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备,向学生公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福建省教育厅、漳州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面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474蒙特卡罗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高效高酬”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党委监督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主要行政领导、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举办单位聘请的教育界专家或社会贤达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教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会名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负责组建的,以后的董事按照学校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方为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其人选由学校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期为3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
第二节 党委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474蒙特卡罗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教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校董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董事、校长(或其他校领导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八节 群团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一切为了学生的未来,为了学生未来的一切”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十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优势,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新途径;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打造校园文化特色品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校、院两级统筹管理。鼓励各院与企业共建实训区,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不断优化专业布局,适时设置新专业,调整和改造升级传统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校企合作为平台,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构建印刷媒体、工业机器人、车辆工程、新媒体营销、艺术设计、医学护理、财会金融、建筑和教育专业群,实现融合发展,形成特色优势,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七十二条 学校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施项目化管理,强化二级学院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质性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寻求与规模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校教科研工作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对接漳州产业发展,面向闽南沿海”的服务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校园文化体系特色鲜明,打造理工特色文化品牌。
第七十八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六节 校企合作
第八十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育人”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依托吉马集团,完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66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由漳州吉马彩印有限公司提供全部开办资金;
(二)接受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第八十三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分红,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八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六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各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外形为圆形,取“和谐、美满”寓意,彰显凝聚力及人文氛围。由474蒙特卡罗中英文名称、双“Z”符 、转动的齿轮、飞跃的星型为基础设计元素,双“Z”符演化为飞鸟,象征学子志存高远;旋转的齿轮,象征着学校生生不息;飞跃的星型,象征着学校辉煌未来。
第九十条 校旗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同心远航》
第十章 终 止
第九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九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终止章程实施,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校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