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4蒙特卡罗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集经济资助与教育功能于一体,实现“助贫”与“扶志”相结合,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经过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选配品学兼优、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干部,协助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努力开辟勤工助学渠道,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建立勤工助学档案,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出资,由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本校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而设立的岗位。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以工时定岗位。以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应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四)不得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相关部门应尽量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的原则,向学院申请岗位,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能部门即为用工单位。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向学院提出下个学年度的岗位及用工人数申请。须填写《474蒙特卡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向学院申请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设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招聘、推荐或录用学生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必须告知上岗的工作职责、要求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选聘工作应遵循“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如对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直接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审核,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用工单位直接推荐人选原则上应遵循贫困生优先原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对学生进行岗前的办公礼仪、基本技能、职业道德、安全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顺利上岗,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三十条 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中途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在院学生处的监督指导下,由用工单位负责具体考核。
(一)各用工单位应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学生处资助中心备案。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三)各用工单位应做好相关登记,每学期末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不合格者,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定期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及用工学生的勤工俭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如用工单位违反岗位设立的规定,将责成整改。如用工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发现有不良生活、消费行为者,则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生处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内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资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者。
(二)假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传销者。
(四)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进行促销、招聘、招工者。
(五)借勤工助学之名在宿舍区内兜售商品者。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谋取私利者。
(七)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大学生形象的,以及其它违反勤工助学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五条 校内岗位(含固定岗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具体由学院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勤工助学薪酬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七条 岗位劳酬每个月发放一次,每月的5日前,各用工单位将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工资表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三十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报送学生劳动情况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及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