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4蒙特卡罗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约 20%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的困难补助,一年按在校 10 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 每人每月补助 400 元;除特困生外其余15%左右贫困生,每人每月补助 250 元。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取得漳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在读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合格;
5、生活俭朴,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
6、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第三章 特困生与一般贫困生的界定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特困生:
1、父母去世且无亲友资助,本人是孤儿且无经济来源者;父母去世,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生活仍较困难者;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或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者;
3、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长期卧病等,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一般贫困生: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一方长期卧病;
2、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
3、家庭在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较低,本人生活比较困难者;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 9 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当年 10 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各方面表现的详细说明,同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贫困情况进行界定;
2、各二级学院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474蒙特卡罗“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并结合学期初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对申请表中学生贫困界定一栏进行界定;
3、各二级学院根据名额分配表确定本学院特困生及一般贫困生的人数及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公示,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及补助发放:
1、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 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具体为: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中,由财政承担 9%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另6%学生补助资金。
2、学院对全院的申请情况审批完毕后,连同本校承担的学生补助金到帐情况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以便国家及省市财政承担的其余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3、学院收到国家及省市财政拨付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后,根据补助标准,由财务处按月及时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本学院各班申请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后,根据总名额进行统筹,下发给各班,在评审名单上报学院前,将名单公示 5 天,接受师生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高校“国家助学金”真正落实到贫困生、特困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高 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文件精神,确保高校“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要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流程顺畅高效。
第十三条 要求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年初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本学院贫困生档案,以便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立享受资助的贫困生档案制度,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五年备查,同时报备学生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